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4]92号)、《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07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审机构
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主任委员:白丹
委 员:侯娜、郝朝艳、池志培、李玲玲、张荣(16级硕士)
第三条 奖励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研究院2014级、2015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与名额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每生1.4万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根据学校下达指标,2016年我院学业奖学金名额为:
2014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1人,二等奖学金2人;
2015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2人,二等奖学金4人。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并按时交纳学费。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办法
(一)课程成绩(满分40分),只计算上一学年必修课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绩点*学分数
2.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3.课程成绩=(40/4.5)*平均学分绩点
绩点认定如下:
(二)科研成果,统计区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对统计区间中,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会议论文,出版及在版的学术专著、参编译著、教材,主持及参与的课题研究以及科研获奖等方面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评审委员会根据科研成果级别及贡献量等进行评审,科研成果按实际得分计算,不设满分限制。具体评分方法请见下表: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请使用。
以上科研成果考核如出现上述规定未尽事项,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由评委会审核评定分数。
(三)学生活动(满分5分),计算方法如下:
1.积极参加研究院和学校各类活动,计2分。
2.认真履行学生工作职责,协助老师工作,计3分。
以上三项合计分数将作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院将综合考虑成绩及论文、书籍、科研项目等的质、量确定人选。此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承担校、院两级研究生创新课题,或在学校、研究院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产生较大影响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新生,将取消其参评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一)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二)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三)未交纳学费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校和研究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擅自离京的;
(五)学校、研究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定时间段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括因国家和北京市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评定时间段内有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校和研究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擅自离京的;
(八)学校、研究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条 工作安排
(一)制定《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2016年10月19日前);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评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2016年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统计表》(附件2)以及相关科研、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2016年10月27日下午5:00前交至中财大厦911办公室);
(三)学院评委会评审、推荐(2016年10月29日-11月1日);
(四)在全院范围内对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公示(2016年11月7日前结束);
(五)结果报送(2016年11月10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