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项境内公务出差。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教职员工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所在单位、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各单位、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六条教职员工出差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境内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原则上,校领导出差,由校长或书记审批;各单位、部门正职出差,由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副职和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组织部和人事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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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由学校负担差旅费的)部级及二级以上职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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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三、四级职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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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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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因工作需要,由学校负担差旅费的部级及二级以上职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乘坐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表2)中规定的限额标准。级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表2)执行。级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出差审批单中列明的经费开支。如报销时变更经费来源,需提供经费来源变更申请并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能够提供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供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票据丢失报销申请,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若存在以下情况,按照相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七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教职员工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连同下列粘贴好的原始单据一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城市间交通票据,包括火车车票、轮船船票、飞机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汽车车票等;
(四)住宿费发票或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票据,包括会议费发票、订票费发票、转签或退票费发票等。
第三十条、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由个人自理。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出差购买机票、支付住宿费等按规定应用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必须经过审批;审批后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的报销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的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教职员工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教职员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因调入我校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标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教职员工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职工探亲差旅费,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按照学校探亲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七条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经费主管单位、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京外挂职、援助人员的差旅费按照我校关于京外挂职、援助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参与学校工作的校外人员使用学校资金的差旅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需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07﹞108号)同时废止。